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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考中国行政史问答题
更新时间:2024-04-20 18:45:23 
中国行政史

1、【题目】简述元朝官员人仕的主要途径。

答案:

(1) 以出身作为做官资格,勋臣、名门、儒史等出身均可作为条件。

(2) 从吏而官,称“吏员出职”。

(3) 读书做官,有两条途径,即贡授和科举。

(4) 承荫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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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名词解释:票拟

答案:

明正统初年, 因皇帝年幼, 太皇太后全权于内阁, 由专职阁臣对奏章提出处理意见,称“票拟”,票拟从此成为内阁最大的特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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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简述元朝官员人仕的主要途径。

答案:

(1) 以出身作为做官资格,勋臣、名门、儒史等出身均可作为条件。

(2) 从吏而官,称“吏员出职”。

(3) 读书做官,有两条途径,即贡授和科举。

(4) 承荫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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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旗盟制度

答案:

旗盟制度:清代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。旗是行政单位,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,下设一班属官,若干旗组织成盟,设正、副盟长各一名,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,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。盟长主管监察,并召集各旗会盟,然后将会盟诸事上报理藩院,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,职务世袭。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,清朝在乌里雅苏台、科布多、西宁等地设置将军、参赞大臣、办事大臣等,作为皇帝的特派人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,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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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宋代行政执行的严格性和程序化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

答案:

首先,中枢机关有一套处理各类事务的严格程序。例行政务由宰执诸臣在奏章上连署签押姓名,报皇帝审批后,由相令外制官中书舍人草诏。如遇突发性事件,宰执 诸臣一方面要向下发出“判状”作出先行处理,另一方面要奏报皇帝,称“进草”。进草和判状均需诸宰执联署,以明确责任,而且皇帝对进草有疑问,可调阅判状 进行复勘。其次,负责草诏的知制诰可以在有疑问时直接晋见皇帝,以核实皇帝的真实意图。 再次,地方各级政府执行政令异常严格,中央政令贯彻迅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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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春秋时期赋税改革的原因是什么

答案:

春秋时期以齐国为先导,稍后在晋、鲁、楚等主要诸侯国都相继进行了赋税改革。赋税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 第一,由于铁器工具的出现, 使原来的庶民 在公田外开辟大量的私田,而不肯努力耕作公田,而影响到各诸侯国的赋税收入。第二,由于春秋时期兼并战争的激烈,使公田上劳动的庶民的负担成倍增加,从而 导致他们从公田上纷纷逃亡, 同时,国人也因战争负担而日益走向贫困、破产,甚至发生暴动以及拒绝战争的现象,从而导致兵源不足,这一切迫使较为开明的君主 进行赋税和军赋两方面的改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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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主要调整措施

答案:

针对两汉以来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, 隋唐时期进行了以下调整。 首先是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简化。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设置冗杂繁多情况,隋之初将原地方管理中的州、郡、县三级体制改为州 (郡、县两级体制,以此简化行 政层次,节省财政开支,提高行政效率,唐初,又在州之上设置作为监察区的道,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。 其次是削弱地方的自主权。隋朝以前,西汉代以来,地方长官有自辟属吏的权力,属吏与主官之间关系亲密,其权势甚至超过中央直接委派的佐官,这种辟用制,使 官员掌握用人权,很容易造成官吏勾结,形成地方势力。所以隋统一后,为强化中央集权,控制地方官员,废除了地方官自辟属吏的制度,将官吏的任免权一律收归 中央。这一举措强化了中央集权, 地方的自由权则大为缩小。 第三,在地方采取军民分治,分散州级权力。唐初,州设刺史负责民政,只是在边远重镇设总管 (后改名为都督 ) 兼管军民要政。州之行政事务由六曹负责, 六曹参 军统称为判司, 诸曹分工与中央六部对口。 这样各判司既要对本州长官负责,又要对中央相应部门负责,州刺史的权力因此被削弱和分散。但安史之乱后,刺史多兼 军职握有军权,再次重复东汉末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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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比较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设想的五院制有哪些区别

答案:

两者有本质的区别,孙中山主张在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,前提是经过训政后,人民已学会掌握四种政权, 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治权, 目的是为了“还政于民”。而国民政府则把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执行,而且把人民四种权力交给国民党, 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、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,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剥夺人民权力,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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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政事堂

答案:

政事堂:袁世凯为加强自身的统治,于 1914年 5月设立的机构。设国务卿一人,赞襄大总统政务,政事堂议政以法治、政治、财政三种讨论会的方式进行,三个讨论会均要秉承袁世凯的旨意提出决策事实,供袁参考。政事堂实际上是一个咨询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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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【题目】比较南京国民政府的五院制与孙中山设想的五院制有哪些区别

答案:

两者有本质的区别,孙中山主张在宪政开始后才实行五院制,前提是经过训政后,人民已学会掌握四种政权, 政府依人民意志执行五种治权, 目的是为了“还政于民”。而国民政府则把五院制提前到训政时期执行,而且把人民四种权力交给国民党, 并由国民党中央指挥、监督政府行使五种治权,其实质是利用训政以剥夺人民权力,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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